通山县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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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


 

 

通山县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

 

(试行)

 

 

 

 

 

 

 

 

 

通山县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231


  

 

  为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通山县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通山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二次供水安全,提高二次供水运行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参照《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特制订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 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水压; 5系统设计; 6设施设备; 7加压泵房;8自动控制与保护;9安全防护;10施工;11调试与验收12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水质、水量、水压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系统选择

5.3  流量与压力

5.4  管道布置

6  设施设备

6.1  水池(箱)

6.2    

6.3  压力水容器

6.4  水泵机组

6.5  管道与附件

6.6  水  表

6.7  给水管道井

6.8  水表箱

7  加压泵房

8  自动控制与保护

8.1  自动控制

8.2  检测仪表

8.3  电气及自动化

9  安全防护

10  施 工

10.1  一般规定

10.2  设施设备安装

10.3  管道敷设

10.4  防冻保温

11  调试与验收

11.1  调 试

11.2  验 收

12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2  设施维护

12.3  安全运行管理

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镇二次供水安全,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订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建制镇及以上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管理。

1.0.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二次供水

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市政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水池(箱)、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从城镇市政给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等设施。

2.0.3 叠压供水 

利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直接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城镇市政供水管网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

2.0.4 智能水表 

具备计量数据传输或数据交换功能的水表。

2.0.5 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严格限定管道中水只能单向流动的水力控制组合装置,要求在任何工况下防止管道中的倒流且在2m/s流速时水头损失小于0.03MPa的倒流防止器。

2.0.6 加压泵房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简称“远控管理系统)

是指对二次供水加压泵房(以下简称“加压泵房”)进行数据采集、监视和控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用于加压泵房的远程控制与管理。

2.0.7 智能终端 

是远控管理系统与现场二次供水设施之间信息交换的联接设备。主要用于实现加压泵房现场数据采集、设备控制、视频门禁控制、泵房环境监数据传输等功能。

3  基本规定

3.0.1 当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2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城镇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6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0.7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0.8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3.0.9 加压泵房内的成套设备与智能终端设备电气元器件选用能适应本地区环境及气候特点的工业级产品。

3.0.10 新建和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1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0.2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

4.0.3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与城镇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运行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5.1.3 二次供水系统改的设计须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体安全性。

5.1.4 二次供水加压系统应采取防止水锤产生和消除水锤影响的措施。

5.1.5 供应生活用水的压设备、水池(箱)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非生活用水的压设备、水池(箱)等合建。

5.1.6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计量器具的选用需征求供水企业意见。

5.1.7 居民住宅应计量到户,一户一表,水表及表前供水管道应出户。

5.1.8 加压泵房宜配置智能终端设备并接入远控管理系统

5.2  系统选择

5.2.1 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市政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

5.2.2 二次供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增加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

2. 变频调速供水

3. 叠压供水

4. 气压供水

5.2.3 选择叠压供水应有严格的使用条件。

1. 与加压设施进水管直接相连接的市政管道管径DN200且最低压力0.25MPa,供水量应得到充分满足 

2. 加压设施进水管过水面积不大于市政管道过水面积的1/3,流速宜1.2m/s

3. 需征得供水企业审核同意。

5.2.4 下列区域或用户严禁选择叠压供水

1. 城镇市政供水管网水量不足、压力不稳定、波动过大的地区、经常性停水的供水区域

2. 学校集体宿舍、体育场馆、影院、宾馆、洗浴中心等用水量大、用水集中的用户,或规模在7000人以上的小区

3. 要求不间断供水的用户

4. 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

5.2.5 选择叠压供水设备应具备对压力、流量和防倒流污染的控制能力,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5.2.6  建筑物高度较高及地形高差较大时,应采用分区压的供水方式,宜以7—10层为一个区,各压力分区宜独立设压供水系统。

5.3  流量与压力

5.3.1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3.2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最高日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5.3.3 叠压供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考虑城镇市政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

5.3.4 高层建筑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系统,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5.3.5 高位水池(箱)与最不利用水点的高差应满足用水点最低水压要求。

5.4  管道布置

5.4.1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小区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房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5.4.2 二次供水管道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规定。

5.4.3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便于维修,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内。

5.4.4 二次供水设施引入管宜从条件许可的城市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并设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应符合现行《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1115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5.4.5 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要求

6  设施设备

6.1  水池(箱)

6.1.1 水池(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 /T17219)的有关规定,矩形给水箱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图集《矩形给水箱》(12S101)进行安装。

6.1.2 池(箱)宜选用食品卫生级不锈钢材料制作,焊接材料与其他结构件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1.3 高位水池(箱)容积设计不应超过用户24小时用水量,低位水池(箱)容积设计不应超过用户12小时用水量。当水池(箱)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6.1.4 高位水池(箱)位于屋顶时其进水管宜采用浮球阀控制,其它水池(箱)进水管必须采用液位控制阀。

6.1.5 水池(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6.1.6 水池(箱)宜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根据使用环境,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其配套管道有防冻、隔热措施。

6.1.7 水池高度不宜超过3.5m,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6.1.8 池(箱)外壁与建筑物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6.1.9 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 出水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且吸水口应能防止漩涡产生的措施

3.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水池(箱)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

    5. 溢流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溢水,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6. 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7. 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8. 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9. 水箱(池)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做满水试验,并强制清洗消毒。

6.2    

6.2.1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得不到更新时,必须设置消毒设施。

6.2.2 消毒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6.3  压力水容器

6.3.1 压力水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 压力水容器应选用食品卫生级不锈钢材料制作,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3.3 二次供水采用气压给水方式时应选用隔膜式气压罐,气压罐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

6.4  水泵机组

6.4.1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29529)中的B级及以上要求;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29531)中的B级及以上要求。

6.4.2 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29529)中的B及以上要求;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29531)中的C级及以上要求。

6.4.3 二次加压泵宜采取全自动控制,并备有手动控制模式。每台水泵的出水管应设闸阀、低噪音低阻力防水锤止回阀、伸缩器(橡胶接头)、压力表出水干管应设置总阀,每台水泵的吸水管上必须装设闸阀。水泵与基座间应安装减震装置。

6.4.4 水泵机组与控制部分宜采用成套系统。

6.4.5 选用的水泵机组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流量大于10m3/h水泵运行效率不低于65%

2. 水泵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部件材质应选用食品卫生级不锈钢;使用铸铁部件的,表面须采用静电环氧树脂电泳处理;配套电机外壳应选用耐腐蚀不锈钢

    3. 水泵配套电机能效等级应达到《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中2级或2级以上要求;水泵配套电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绝缘等级应不低于F

4. 宜采用一对一变频调速控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5. 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

    6. 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4.6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

6.4.7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4.8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6.4.9 叠压给水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应结构合理、节能、安装及操作方便、运行安全可靠、易于维护管理

3. 应有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与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

4. 设备的性能、材质和卫生要求等,应满足当地城镇建设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对供水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 设备宜具备手动、自动启停功能及配置,并满足运行参数可实时存储和远程传输的要求。

6.5  管道与附件

6.5.1 二次供水给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材质,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5.2 二次供水给水管道及附件的质量及安装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6.5.3 室内不同供水压力分区的二次供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不同的颜色进行标识。

6.5.4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6.5.5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或防冻措施,室外明设的非金属管道应防止暴晒和紫外线的侵害。

6.5.6 二次供水管道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及安装环境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管材及管件室内、外二次供水管材及材质宜按表6.5.6选用

6.5.6   二次供水管材及管件材质的选用

安装位置

管径(mm

选用管材及配件名称

室外(埋地)

DN<100

不锈钢给水管及

PE

PPR

100≤DN≤400

球墨铸铁管及

不锈钢给水管及

室内

(含架空)

DN≤300

不锈钢给水管及

PPR

PE

金属复合管及管件

注: 标记的为推荐的首选管材及材质

6.4.7 建筑物>9层的室内二次供水管道使用PP-RPEPEXUPVC等塑料管。

6.5.8 管道、附件及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按相应技术要求确定。

6.5.9 应根据管径、承受压力及安装环境等条件,采用水力条件好、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

6.5.10 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位置。

6.5.11 室外阀门宜设置在阀门井内或采用阀门套筒。根据环境温度,阀门井(室)应有防寒措施。

6.5.12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环状管段分段处

2. 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3. 楼栋单元给水入口处

4. 埋地水表前、后处和户表前

5. 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6.5.13 当二次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6.5.14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

    1. 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

    2. 管网有明显起伏管段的峰点;

    3. 采用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供水的配水管网最高点;

    4. 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压阀的给水系统顶端。

6.5.15 室外给水管道采用刚性连接方式时,应安装管道伸缩补偿装置。

6.5.16 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耐腐蚀材质。

6.5.17 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目数应为20目~40目,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液位控制阀等阀件前;

    2. 贮水设备的进水管处;

3. 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口处;

4. 口径大于50mm的水表前。

6.5.18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上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5.19 压泵房进水总管道上应设置维修闸阀、压阀。

6.5.20 钢管防腐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6.5.21 球墨铸铁管件应采用环氧树脂粉末静电喷涂内防腐。

6.5.22 入户水表前截止阀应具有止回功能。

6.5.23 严禁采用UPVC材料的阀门。

6.5.24 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体材料。

6.5.25 阀杆应采用不锈钢杆或铜杆。

6.5.26 小区